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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其他企业形象据为己有,一店家网站虚假宣传被查封

时间:2014-05-23 16:19:51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姚一鹤

“没有那么大的脑袋,就别带那么大的帽子”,日前,娄门工商所通过网络巡查,发现苏州市姑苏区超越脚手架租赁服务部的网页存在网络虚假宣传行为,遂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通过采集网页内容、固定证据、询问当事人、审批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沈某作出了1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违规网站进行查封。

当事人沈某是江苏兴化戴南镇人,之前是苏州市平江区俊荣不锈钢材料经营部负责人,该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姑苏区官渎路470号,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不锈钢材料销售”。2012年,当事人沈某委托朋友制作并发布了一网站,用于对自己的经营部进行宣传,该网站地址为www.szjrbxg.cn。

但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网站中有一栏标示为“公司简介”,沈某多次以“公司”自居并为了宣传效果,还使用了从网上下载的其他企业形象作为自己经营部的形象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以上内容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性质和店面的实际情况不符,沈某构成了经营者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行为。

通过调查,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沈某上述虚假广告发布期间为2012年起至2014年案发,当事人委托设计、发布包含上述虚假广告内容的网站的费用为1800元。当事人沈某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表现形式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娄门工商所于日前对当事人沈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1800元的行政处罚,网站也被依法查封。娄门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还对沈某开展了法律法规宣传和行政指导,要求当事人按照注册登记核准的范围变更注册登记再从事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销售的商品不得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要做到重合同守信用,消保分会和民个分会的工作人员相应地开展了消法和民个协会工作的宣传,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诉举报的产生,进一步开展了广告监管和网络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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