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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煤矿招工程序

时间:2015-01-23 15:50:53  来源:新华廉政网  作者:马慧敏

    从2009年至今,我院每年都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煤矿招工诈骗案件,此类案件持续高发,涉案金额、涉案人数持续走高。2012年审查起诉的三起案件涉案金额近20万元,2013年仅一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700多万元,涉案人数多达400余人。不仅给务工求职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而且给当地的社会和谐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 ? 

    一、煤矿招工诈骗犯罪的特点 ? 

    (一)煤矿招工诈骗凸显层级性。这种层级性是指犯罪嫌疑人无需直接面对当事人,通过中间人,再由中间人逐级向下直到被害人。这种层级性导致的结果是涉案人数不断增加,涉案金额的不断扩大,从犯罪嫌疑人目的性的诈骗金额每人5万元,到实际被害人交纳金额7、8万元,甚至十几万元。

    (二)中介机构的参与。导致层级性迅速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劳务公司的参与。如在宋某某诈骗案件中,涉及到的劳务公司就有3家。正是这三家的劳务公司参与到煤矿招工导致本案涉案人数增加,受害者损失加大。

    (三)煤矿招工诈骗手段仍脱离不了旧套路。虽然在煤矿招工招工诈骗中出现利用媒体散发的招工信息,利用劳务公司的新手段,但是诈骗手段还是旧套路:首先是犯罪分子寻找或者偶然获得被害人有找工作的愿望和信息;随后便谎称关系广、能力强,可以为被害人打通关系找工作,再以花钱打点的名义骗取钱财,诱骗求职者自己拿一部分钱给犯罪嫌疑人,让其跑“关系”, 然后又以工作快办好了,但必须将钱全部交齐,抓住被害人急于成功的心理,想尽一切办法榨干求职者身上的金钱;最后采取各种方法忽悠求职者稍微缓时间或者以煤矿招工需要体检、政审等工作来施延时间,从而让被害人不觉得自己上当受骗。

    (四)煤矿招工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一部分为无业人员,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专门以诈骗为生;一部分为从事过煤矿工作的人,熟悉煤矿的业务,这部分人是游手好闲之人,通常不喜欢工作,而且又有一些恶习,比如赌博等,而他们花钱如流水、出手大方,但是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私欲,而这些人往往有让被害人相信的资本。 ? 

   二、煤矿招工诈骗案件高发的原因。 ? 

   (一)社会产业结构的不均衡和利益驱动导致求职者求职范围的聚集。本地经济以煤矿为主,第三产业薄弱,产业结构的单一,再加上煤矿职工的工资、待遇颇丰厚。导致大量的求职者将自己的求职目标局限在这一领域。正所谓“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大量求职者的聚集也成为犯罪分子重要的作案领域。

   (二) 煤矿招工制度和程序的不规范和不透明。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甚至仅仅是一句话(如犯罪分子谎称有关系、有能力),那么被害人为何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一句话就深信不疑,交付财物。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无法从录用单位的网站或者该单位获得应有的招录信息,再加上目前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找关系、走后门进入煤矿工作的现象。上述原因导致被害人很难积极主动考察录用信息的真实性,而是盲目相信甚至固执的相信犯罪分子最后上当受骗。? 

   (三)劳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运行制度不完善。目前劳务公司已经成为求职者找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劳务公司的营利性质让其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时,会漫天撒网式获取招工单位的信息。但是目前对该领域的监管仅在进门时,进门之后的运行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致使很多在开设公司时提交审查的规章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束之高阁。这种缺少内部规章和外部力量的监督制约,导致无法保证获取信息的真实性,这就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提供了契机。如在宋某某诈骗案件中的中介公司获得招工单位的信息来源并不是该单位的人事部门,而是一个称“有能力、有关系”获取指标的个人。并且中介公司没有按照其规章,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而相关部门在该公司的运营期限内未进行任何监管。这就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提供了空间。

   (四)其他不合法社会辅助力量的存在。如私刻公章。为犯罪分子伪造用工单位文件提供了便利。

   (五)被害人以及社会力量防范意识薄弱,使得犯罪分子屡屡得逞。 如在张伟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将自己求职信息发布在本地的贴吧,这种做法无疑是将自己的信息至于公众场合之下,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在宋海龙案件中被害人发现公章问题,不去主动查证,仍然固执的坚信犯罪分子,也是导致其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另外社会防范氛围有待提高,如在宋海龙诈骗案中,进行体检的医院对自称“中煤”集团招工体检未进行认真核实,为犯罪分子进一步诈骗开了绿灯。

   三、对策及建议 

   (一)规范煤矿招工行业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制定煤矿招工行业诚信标准。提高入门条件,并严格审批手续,把煤矿职业中介机构都统一到单个部门进行管理。并将招工信息以及相应的流程在自己单位的网站或者人事信息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并且劳动、人事、公安、工商等部门还应形成协同配合之势,组成劳动力市场管理专门机构,形成长效机制,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二)建立健全对劳务中介机构执法监管机制。对目前社会出现的招工中介机构,相关部门应做到定期对其的运行情况、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监管不留死角,依法取缔无证或者超范围的劳务公司经营,促进劳务公司从业人员依法规范经营。

    (三)增加就业机会,加强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工作。在煤矿招工诈骗案件中受骗的被害人,他们大多学历低、阅历浅、技能匮乏,因此必须加强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以有效地减少招工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公、检、法三家通力配合,加大对招工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把打击招工诈骗犯罪活动作为我们严打整治的工作重点之一,坚决贯彻“严打”方针,通过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招工诈骗犯罪分子,发挥刑事处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坚决遏止招工诈骗犯罪活动的高发态势。加强公检法三家的沟通和协调。建立紧密衔接、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打击招工诈骗犯罪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 

   (五)加大对招工诈骗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可采取报纸、广播电视、组织宣传小分队深入乡村、企业,以及煤矿招工流程中涉及的单位如医院进行宣传。将招工诈骗的手段以及诈骗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让整个社会形成强有力的监督防范力量。?(作者单位:山西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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