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络报道,某地司法实践中出现一起典型案例:某被告人协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15万元,国家工作人员(上游犯罪)因受贿罪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而协助者却因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游犯罪),面临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此类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的现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困惑,亟待引起重视并予以规范。
在上下游犯罪量刑的问题上,通常认为,下游犯罪是上游犯罪的衍生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依附于上游犯罪,刑罚设置本应体现“随附性”,即量刑一般轻于上游犯罪;另一方面,由于上下游犯罪触犯罪名的认定差异(如共犯与独立下游犯罪的区分)和量刑标准衔接不畅,实践中出现“下游犯罪处罚重于上游犯罪”的倒挂现象。这种情况不仅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也可能导致公众对“同案同罚”“罚当其罪”的司法原则产生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是部分案件中对“事前通谋”的共犯认定标准不够清晰,导致本应构成上游犯罪共犯的行为被单独评价为下游犯罪;二是上下游犯罪的量刑标准缺乏衔接机制,下游犯罪的法定刑起点与上游犯罪实际判决结果易形成落差;三是司法实践中对下游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没有充分考量其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单纯的依据自身罪名的量刑标准作出裁判。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认同,建议如下:
1. 明确共犯与下游犯罪的区分标准。由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指导意见,细化“事前通谋”“事中协助”与“事后掩饰”的认定边界,对于与上游犯罪存在共谋、全程参与的协助行为,应优先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避免因罪名切换导致量刑失衡。
2. 建立上下游犯罪量刑衔接机制。在下游犯罪案件审理中,应将上游犯罪的判决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对于社会危害性明显轻于上游犯罪的下游行为,量刑时应体现“罪责递减”原则,避免出现下游犯罪刑期远超上游犯罪的情况。
3. 加强类案指导与案例发布。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引导司法机关在处理上下游关联犯罪时,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及社会危害性,做出与罪责匹配的判决。
4. 强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在法律框架内,鼓励法官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对上下游犯罪的关联性进行实质审查,通过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适用,实现个案正义与司法原则的统一。(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